为加强行政经费管理、规范公务消费、提高支出透明度、预防腐败,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监察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沪财库〔2012〕57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监察局印发的《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14〕14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务卡制度切实减少现金使用的实施意见>》文件的规定,对于财政性经费(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横向科研经费、研究生指导经费、大学生创新项目经费除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办理公务卡的老师,请按公务卡要求进行开通,未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请尽快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到财务处领表填写,申请办理公务卡。
二、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报销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各预算单位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应严格按《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件三)的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三、2017年4月1日起,强制执行公务卡结算,上述公务支出未使用公务卡消费的,财务处一律不予授理和报销。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请写说明书,由部门领导签字后,经财务处审批后方能报销。
四、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2.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五、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的基本程序
1.进行公务支出刷卡消费:教职工因公务支出需要进行公务卡刷卡消费,必须同时取得本人消费签名的银行卡签购单(POS机单)和消费发票,这是证明公务卡消费信息和有关发票真实性的必要凭证;如通过网银、支付宝、快捷支付等网上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的,应提供网上消费证明的转账截图。
2.按现行财务制度审核报销:所有公务支出刷卡消费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和银联小票或网上支付截图,按现行财务报销制度规定,填写网上报销单,经各学院部门或经费负责人和财务审核同意后,方能核准报销。
3.因财政授权支付流转程序,报销还款需2-7天左右时间到帐,报销人必须在规定的透支免息期内(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办理报销手续,如因种种原因不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及时报销的,请务必先自行垫付还款,以免产生罚息。
六、推行公务卡管理后,现有的财务报销审批程序不变。